補助單位



2011年2月參酌聯合勸募協會制定
2011年3月22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正並通過
方案計劃補助辦法

第一條 本會接受符合本會宗旨事業之團體以公開方式提出方案計劃,申請經費補助。

第二條 本會設置審查委員3-5人。審查委員之產生及組織辦法另定之。

第三條 申請資格:申請本會經費之單位,應具備下列一至三款之資格與條件

  1. 從事兒少外展關懷(包含相關親職教育)之基督教團體或以牧養形式之單位。
  2. 事工開展滿一年之單位。
  3. 其他特殊因素,須由審查委員會兩位以上委員具名同意。

第四條 補助原則:

  1. 申請單位以方案計畫提出經費申請。
  2. 申請時以政府立案,取得統一編號為之,若屬開拓的福音中心、佈道所或教會尚未立案者,則由所屬教派或母會彙整提出。
  3. 若屬單獨開拓之傳道人,應由依附在政府立案之教會提出。
  4. 本會之補助考量,以事工已具相當基礎,且具有明確服務對象為原則。
  5. 為有效整合資源,補助項目以不重複政府或其他單位之補助為原則。
  6. 前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。
  7. 經本會審查核准補助之經費,須符合專案專用之原則,未經本會同意,不得挪做其他方案使用。

第五條 各單位申請本基金會補助經費,除捐款人指定者外,下列情況者本會不予審查:

  1. 申請資料不詳實或文件不完備。
  2. 申請文件之送達逾本會公告截止時間。

第六條 補助項目:

  1. 辦理兒少關懷外展事工之訓練、研習、推廣、輔導及照顧等服務過程必要之相關業務經費。包含場地費、住宿費、講師鐘點費、人事費、講義費、交通費、餐點費、材料費、設備購置費以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項目,核准金額以內政部等政府單位補助標準為參考依據。
  2. 每一專案每年度申請不超過40萬元為原則。

第七條 本會審查委員會依下列重點進行評估:

  1. 城鄉差距或資源較缺乏之教會組織。
  2. 事工異象與負責同工之條件。
  3. 教會對此一事工重視之程度。
  4. 事工具有永續經營的概念。
  5. 兒少關懷與福音策略。
  6. 前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

第八條 訪視與督導:

  1. 督導以不影響正常事工運作為原則。申請單位在本會同工訪視時,有關問題據實以告。
  2. 督導的意義在於了解事工執行過程中,可以作為本會未來事工發展的參考。
  3. 了解事工進行的方式,以累積類似的經驗,作為其他教會/單位執行之參考。
  4. 整合類似事工經驗,作為本會後續舉辦之定期聚會或訓練之依據。

第九條 計畫變更注意事項: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補助項目、執行期間、預計進度確實執行,如有特殊情況或計劃窒礙難行,必須變更項目、計劃、進度前一個月,應兩種方式擇一處理,並經本會同意:

  1. 以電子檔或書面提出相關說明
  2. 於本會同工訪視時告知,由本會同工做整理。

第十條 年度結報:

  1. 受補助單位應依會計作業規定使用補助款,並根據本會方案補助作業實施細則,於規定期限內彙整相關資料,交由本會查核銷案。
  2. 補助年度結束,應將未使用之補助經費或補助人員出缺月份之補助金額如數退還。

第十一條 受補助單位如有以下情事,本會得停止受理申請經費補助一至二年:

  1. 未經本會同意,擅自移用補助經費至其他專案。
  2. 經本會催告,仍未辦理結報工作者。
  3. 其他重大不信實情事。
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審查委員會通過,報經本會董事會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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